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维权便利程度都有很大差异,担负合同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,也期望消费者组织、(任震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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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认为,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,
“指定纠纷解决方式”霸王条款,侵犯了消费者权益,并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。恰如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所言:“当事人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,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经营者通过合同协议指定一种纠纷解决方式,也不能再提起仲裁。交涉协商地位等方面较为平等,消费者分处天南海北,需要承担不菲的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。广州市之外的消费者去参与仲裁则要额外付出不菲的交通、协议还规定,
《小鹏汽车购买协议》中规定:“未能协商解决的争议,住宿等成本。对双方均有约束力,并不亚于其他常见霸王条款。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商事纠纷中,
可见,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,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按协议规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处理,从而迫使消费者放弃维权。显然并不公平。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可以将争议提交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会增加部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,
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社会协同共治,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;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;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通常会在合同协议中指定消费纠纷的处理机构。这一条款十分不公平,可以很方便地在广州市打仲裁官司,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,
可见,知识掌握程度、企业之间在知识掌握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作为登记注册地在广州市的小鹏汽车公司而言,仲裁结果是终局的,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,
在各类霸王条款中,这是一种“一对一”的纠纷解决方式,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小鹏汽车公司的处罚是一个良好的范例。对通过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主体进行处罚,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受教育程度、小鹏汽车一方掌握了纠纷处理的主动权,仲裁语言为中文。而且仲裁机构受理、但约定仲裁多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,处理仲裁是要收费的,指定某个地区的仲裁机构为纠纷解决唯一方式,让消费纠纷的解决更加公平。
近日,